请勿用劳务派遣给劳动者“挖坑”
2018-07-20
  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2008年后,社会上陆续出现了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其实,有些公司是早先的职业介绍所,改头换面后经简单的资质审核审批就重出江湖。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企业的利益,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劳动者的关系悄悄转至某些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动者和本单位的用工关系变成为劳务派遣关系,而劳动者根本不知情……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成为很多用人单位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有关劳务派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与日俱增。

劳务派遣


  农民工赵永强于2003年10月7日经人介绍进入某大型数码信息传媒公司当印刷工人,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小赵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主管只是要求小赵提供本人交行卡说,每月工资给他打到卡里。上班后,小赵也向单位提出过签合同,交社保的事情,但单位始终没有明确答复。2007年12月份,单位主管通知小赵要签合同,签合同时小赵才发现签合同的对方是某劳务派遣公司。他不解,主管告诉小赵,因为印刷厂用的都是临时工,公司不能和临时工签合同,国家政策要求给临时工签合同交社保,没办法,只能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继续上班,小赵就签了这份合同。2011年11月,单位主管又找小赵说不用和派遣单位签合同了,可以直接和公司签劳动合同,还可交社保。

  可到了2017年9月,单位领导通知小赵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他可以离职。小赵一时难以接受,自己干了这么多年,说不要就不要了。之后小赵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2011年之前的社会保险,均无果。

  无奈之下,小赵向西安市总工会申请法援。在市工会帮助下,小赵将用人单位诉至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庭审中,用人单位只承认2011年才与小赵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承认小赵之前工龄。小赵很委屈,自己干了15年,没有换过地方,之前的工龄就这样没有了,但他又拿不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后经未央区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小赵要求单位补缴2011年之前社保的诉求。

  另外,还有女工刘芹于2008年1月7日应聘进入某开关公司任普工,进入公司时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刘芹缴纳社保。2013年4月3日,刘芹经公司安排,与陕西省某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签定了劳务派遣合同。2017年4月25日,公司通知刘芹要清理临时工,要求她辞职。刘芹要求补缴她在职期间的社保,并支付补偿金。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地说,临时工都没有社保,而且你也不是公司的人,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芹到西安市总工会求助。经审核,市总法援决定为她提供援助。之后,刘芹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为确认劳动关系,收集证据,刘芹将工资流水明细打印出来才发现,自己入职后,工资竟然由4家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开关公司轮流发放。2018年3月刘芹在市总法援的帮助下,经调解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刘芹37000元。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人社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10%。而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或打政策擦边球。凡是用工,都不签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劳务派遣,根本不考虑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年四季都需要的清洁工也交到劳务派遣公司,用工量达到90%以上。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用人单位的用工并不规范,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往往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转成劳务派遣工。这就是用劳务派遣给劳动者“挖坑”。而劳动者只是关注工资卡里有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如果不调取银行流水明细并不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已经被单位悄悄转移,因此造成了用工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由此可以看出现在用工单位想规避劳动责任已经无法进行规避了,在最终也会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要合理合法用工,勿给劳动者“挖坑”,有关劳动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为劳动者创建一个和谐的劳动环境。